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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探望权的问题 什么是探望权?应该怎样执行?

发布时间:03月07日 来源: 建平律所王东元团队
[导读]:  建平律所王东元团队,沧州子女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

 建平律所王东元团队,沧州子女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中止探望权的问题

  案例:甲男与乙女为夫妻,2007年11月30日经A区法院判决离婚,上诉期内甲又上诉至B中级法院,经B中级法院调解,甲乙离婚。调解书内容有:1、甲乙自愿达成协议离婚。2,子女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丙18周岁止。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甲有权接丙,晚5点送回3,财产分割部分及其他略。


  数月后甲去探望丙,因丙不肯走而迁怒于乙,继而大打出手,丙受到惊吓,大小便不能控制,医生诊断为惊吓过度导致行为退缩。现乙欲向法院申请中止甲对丙的探望权,问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或是诉请


  一、中止探望权为执行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是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执行中的问题吗若是,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呢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标的不是财产,以此推理不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进而可以推理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受理。不知以上推理是否成立


  二、中止探望权为一个新诉


  若是新诉讼,那原告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请呢是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法院若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呢另外,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调解水中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受理呢若受理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依据民诉法规定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知是否成立





什么是探望权?应该怎样执行?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应为权利主体行使探望权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并承担不得妨碍对方探视的消极义务。


  那么,探望权应该怎样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法院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总之,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身份性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子女。在执行探望权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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